08 June 2007

向委員長提問 請委員長解答

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一番重要講話,讓全香港炸開了鍋。但吳委員長想表達的真正信息是什麼?卻言人人殊。在北京親臨聽訓的前草委各說各話,都按對自己有利的方向解讀。在香港的一幫職業解畫人,即使連圍內的,因為講話精神未有正式傳達,又有各師各法的演繹。


能怪誰呢?吳邦國的講話,就像猜啞謎一樣,令人無法猜得透。他說,根據《基本法》,香港的高度自治來自中央授權,不存在剩餘權力的問題, 「中央授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,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」。這些問題,20 多年前《基本法》草擬時不知爭拗過多少遍。中國實行單一制不是聯邦制,是授權而不是分權,憲法沒有言明的「剩餘權力」,地方政府不能享有。這些問題,稍為熟悉《基本法》制訂過程的人,都能倒背如流。


今天突然又拿「剩餘權力」出來,長篇大論地做文章,有什麼現實的政治需要呢?有人要挑戰中央政府的權威,要為「剩餘權力」翻案嗎?即使有,影響也是微不足道,又何需如此不成比例地大張旗鼓?


吳委員長說的「中央授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多少權,特別行政區就有多少」,是什麼意思?中央本來有10 項權力分給特區,今天已給了5 項,看你們乖不乖才考慮是否再給3項?中央如果認為你們不乖,現在給了的5 項是否會拿走兩項,以示懲戒?乖了,再交回給你?若然,這與管幼稚園學生有什麼分別呢?《基本法》已賦予特區權力的條文,是否需要修改刪除呢?除了國防外交屬中央權力,中央不會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承諾,是否又要推翻,又或早已不存在呢?


吳委員長指香港政治體制最大特點是行政主導,他引述鄧小平的說法,香港不能照搬西方,不搞三權分立。「行政主導」《基本法》沒有寫,真正的憲制含意仍模糊不清。不搞「三權分立」又是什麼意思?法庭是否要按特首的指示來判案?行政機關要求撥款,立法會要不得異議,舉手如儀?政府提出法案,立法會不得爭拗,要跟橡皮圖章一樣通過?


這些問題,向委員長提問,請委員長解答。

明報 2007-06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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